相較于保險產品,保險金信托具有受益人更廣泛、給付更靈活、理賠金更獨立、財產更保值增值等幾方面優勢。此外,保險金信托投資門檻較低,受眾面更廣,同時還具有杠桿性和收益鎖定性優勢。
專家認為,促進保險金信托在財富管理與傳承中更好地發揮作用,需進一步完善部分信托和保險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 在個人財富管理工具中,保險產品可以達到規避風險目的,信托產品可以實現家庭財富順利傳承的目標。
那么,有沒有一種產品可以將規避風險和財富傳承有機結合?有,那就是保險金信托。
什么是保險金信托 保險金信托是以財富傳承為目的,將保險與信托相結合的一種跨領域金融產品和傳承工具,是一種具有高附加值特征的服務信托。具體而言,投保人與保險公司或信托公司簽訂保險或信托合同,指定或變更信托公司為保險受益人,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直接將保險金交付于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根據與委托人(一般為保險投保人)簽訂的信托合同管理、運用、分配保險金,待信托終止或到期時將全部保險金及投資收益交付于信托受益人。
中信信托工作人員介紹了保險金信托的案例。46歲的張先生是一家大型企業的高管,隨著年紀增長,張先生開始關注健康問題,也想著為母親及妻子做好養老規劃。他先是購買了一份終身壽險,自己作為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受益人為信托公司。他又和信托公司約定,將信托資產的收益每年按照6∶4的比例分配給母親和妻子。
終身壽險具有低保費高保障的特性,這一特性可以讓張先生在享受現有品質生活的同時,享受高額保障。受益人為信托公司,一旦張先生身故,高額身故金將由信托公司管理,保障母親和妻子未來的養老生活。
通過這個案例可以發現,如果只購買終身壽險,張先生母親的生活保障無法得到實現,還容易產生家庭財產分配糾紛。通過保險金信托則很好地解決了分配矛盾。
普益標準研究員龍燕認為,相較于保險產品而言,保險金信托具有受益人更廣泛、給付更靈活、理賠金更獨立、財產更保值增值等幾方面優勢。此外,保險金信托投資門檻較低,受眾面更廣,同時還具有杠桿性和收益鎖定性優勢。
龍燕稱,一般情況下,低于300萬元的家族信托對信托公司沒有太高管理價值。因而,目前國內家族信托分為兩種:最低300萬元至600萬元的標準化家族信托和3000萬元以上私人訂制的家族信托。
不同的是,保險金信托由于保費與保額之間往往存在杠桿,只要保額達到家族信托的門檻就可設立,這相當于降低了家族信托的門檻。 業務取得長足發展 從2014年中信信托和中信保誠人壽聯合首次推出保險金信托產品以來,保險金信托已經得到了長足發展。據不完全統計,2017年上半年,能夠提供保險金信托服務的保險公司僅5家,而到了2017年底,能夠與信托機構合作,為客戶提供保險金信托服務的保險公司已經超過10家。與此同時,設立保險金信托的客戶增長態勢也非常強勁。
日前,中信信托再次升級保險金信托服務,推出了國內首個“家庭保單”保險金信托服務。中信信托資產管理部總經理王楠介紹,“家庭保單”保險金信托服務打破了目前市場上“單一被保險人+單家保險公司+信托”的模式,可以為客戶整體統籌名下的所有保險資產。
據介紹,“家庭保單”保險金信托解決了不同保險機構、不同被保險人的保單需要分別設立保險金信托的不足,為客戶打通了不同保單間的壁壘,未來客戶在任何一家與中信信托合作的保險公司購買保單,都可以整合到同一個保險金信托中。目前,中信信托已與10多家保險公司建立了穩定長期的業務合作關系。
據了解,目前在從事保險金信托業務的市場主體中,參與的保險公司除平安人壽外,基本為合資或外資公司,如中信保誠、友邦、招商信諾、中德安聯等;參與的信托公司包括中信信托、平安信托和外貿信托等。 目前,保險公司是我國保險金信托的主要業務來源。因此,高凈值客戶人數多、保險金信托服務成熟的保險公司逐漸成為信托公司業務競爭的焦點。信托公司往往通過降低設立費或資產管理費標準來促成與保險公司的合作。
行業未來挑戰不少 隨著我國財富管理市場進一步發展,未來保險金信托市場廣闊。但作為新興業務類型,目前保險金信托市場規模占比還較小,發展還不成熟,還面臨機構磨合與制度建設等多方面挑戰。
在機構磨合方面,保險金信托業務涉及保險和信托兩個不同機構體系的對接,其發展有賴于保險機構與信托機構之間的協同合作。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劉小軍認為,保險金信托業務對信托公司與保險公司都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對廣闊的市場需求,信托公司只有圍繞“受托人”的功能定位,堅持“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深挖信托制度本源價值,全方位提升自身實力,才能抓住未來保險金信托發展的歷史機遇。保險公司應該更加深入地認知、了解保險金信托業務這一跨領域結合的業務,完善產品、法務和運營制度,回歸保險的保障功能,堅持“維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原則,借助信托制度提升并完善保險的保障功能,服務并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龍燕認為,由于保險合同在實物中一般須先行指定受益人,同時對于受益人的身份需要進行一定程度上的認定,因此若信托機構與保險機構之間沒有廣義的互認或者合作協議,將影響保險金信托業務開展。實際上,目前在國內保險金信托業務中,絕大部分業務均是在同一集團體系中由兄弟機構共同推出,鮮有不同體系機構進行合作的案例。因此,集團背景下有保險牌照的信托公司更具優勢,體系外的信托公司要花更多的時間來磨合。未來,保險金信托業務要想更好發展,還可能涉及保險公司系統升級、信托公司傳統風控理念調整等。
劉小軍稱,促進保險金信托在財富管理與傳承中更好地發揮作用,需進一步完善部分信托和保險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目前,監管部門并未出臺對保險金信托業務的專門文件指引,保險機構與信托公司權利義務分配及業務規則仍在不斷摸索中,二者分別應承擔哪些責任、提供何種服務、收取何種費用,都沒有明確的規則參考。但是,無論是前期業務推介還是后期業務落地,在與客戶溝通中都需要厘清機構責任,保險公司和信托公司在具體業務操作中的銜接合作也需規范。